江西省大幅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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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,经省政府同意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,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,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。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四类区域:一类区域750元/月提高为1000元/月;二类区域710元/月提高为950元/月;三类区域670元/月提高为900元/月;四类区域630元/月提高为850元/月。

  这次调整有三个特点: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、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;二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,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,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;三是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,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,平均增幅达38.1%,调整幅度较大,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失业人员的关心。

  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,是按照我省政策规定“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”的要求,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。以平均标准为例,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240元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50元,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925元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%;占同口径最低工资平均标准的74.6%,三条保障线之间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衔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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